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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1/22
幫助犯之性質與成立時點判斷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八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共犯

主旨

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有關追訴權時效、告訴期間等,亦應自正犯完成犯罪時開始進行,是否合乎減輕其刑要件或刑罰內容變更之新舊法比較等相關法律之適用,同應以該時點為準據。

相關法條

刑法第30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幫助犯之性質與成立時點判斷。

(二)選錄原因

縱橫剖析幫助犯之性質及內涵。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87號刑事判決亦有此見解:「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認為對應德國與我國的不同學說,中性幫助犯之爭點會在不同階層進行討論。從幫助犯之構成要件來看,除了主觀上需具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還需具有幫助行為,至於幫助行為是否需與正犯之故意不法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客觀歸責)仍有爭議,通說採取肯定的說法。因此幫助犯之成立需具有主觀之幫助故意、客觀之幫助行為,且其行為與正犯之不法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選錄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同條第2項則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在他人實行犯罪行為前或實行中,予以助力,且正犯已經實行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再按幫助犯既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自應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行犯罪始行成立,有關追訴權時效、告訴期間等,亦自正犯完成犯罪時開始進行,是否合乎減輕其刑要件或刑罰內容變更之新舊法比較等相關法律之適用,同應以該時點為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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