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5/07/22
第一審法院就本訴與反訴合併判決,一造就本訴請求合法提起上訴,他造能否就其反訴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二號

【主 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參其立法理由,謂附帶控告(即附帶上訴),乃被控告人為自己之利益,附帶於控告人之控告,而請求以判決變更第一審判決之方法,被控告人得有變更控告人所聲明不服第一審判決之聲明權,以平等保護兩造利益。而對於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項但書規定,阻其確定,基於該判決所裁判之事件全體無法分割,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一部合法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嗣後上訴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上訴聲明,不受上訴期間之拘束,為保障兩造上訴程序地位與武器平等,自應給予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之權利。又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得於喪失上訴權後提起附帶上訴,亦可牽制當事人濫行上訴。是附帶上訴與上訴係針對同一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第一審就本訴與反訴合併判決,一造對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反訴部分與之不無牽涉,他造得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反之,亦然,方能符合附帶上訴衡平兩造利益之立法意旨,及兼收抑制不必要上訴之效,並使上訴審能對原判決進行全面審查,作成較符合實體法律狀態之判決。

【概念索引】
民事訴訟法/附帶上訴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第一審法院就本訴與反訴合併判決,一造就本訴請求合法提起上訴,他造能否就其反訴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二)選錄原因
按反訴本質上雖屬獨立之訴,但其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仍應相牽連。本裁定基於兩造利益之衡平及濫行上訴之抑制,並使上訴審能就原判決為全面審查,揭櫫若一造對本訴部分提起上訴,他造亦得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簡抗字第140號裁定即已指明,若第一審就本訴及反訴合併判決,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得於本訴之上訴程序提起反訴之附帶上訴,詳如下列裁定節錄:
「按附帶上訴乃被上訴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利用他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聲明不服,而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制度。反訴本質上雖屬獨立之訴,但其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仍應相牽連。倘第一審法院就本訴、反訴部分合併判決,上訴人就本訴部分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後,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三、本件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第一審法院就本訴與反訴請求合併判決,並就抗告人之反訴請求判決相對人全部勝訴,嗣相對人對反訴請求部分未提起上訴,抗告人就未經上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是否有理的問題。對此,最高法院表示,相對人就本訴請求合法提起上訴時,抗告人自得就其反訴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選 錄】
相對人就分割遺產之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抗告人就其確認系爭婚姻關係不存在及給付不當得利之反請求,提起附帶上訴,本庭評議後,認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即「第一審法院就上開本、反請求合併判決,相對人就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抗告人能否就其反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本院先前具相同事實之裁判,有肯定與否定等歧異見解,本庭認應採肯定說見解,乃於112年3月30日向本院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徵詢程序完成,受徵詢之各民事庭,均採取與本庭相同法律見解,即第一審法院就上開本、反請求合併判決,相對人就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抗告人應得就其反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有本院111年度台抗徵字第1052號徵詢書及各民事庭回復書足稽。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既經徵詢程序業經統一,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按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參其立法理由,謂附帶控告(即附帶上訴),乃被控告人為自己之利益,附帶於控告人之控告,而請求以判決變更第一審判決之方法,被控告人得有變更控告人所聲明不服第一審判決之聲明權,以平等保護兩造利益。而對於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項但書規定,阻其確定,基於該判決所裁判之事件全體無法分割,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一部合法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嗣後上訴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上訴聲明,不受上訴期間之拘束,為保障兩造上訴程序地位與武器平等,自應給予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之權利。又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得於喪失上訴權後提起附帶上訴,亦可牽制當事人濫行上訴。是附帶上訴與上訴係針對同一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第一審就本訴與反訴合併判決,一造對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反訴部分與之不無牽涉,他造得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反之,亦然,方能符合附帶上訴衡平兩造利益之立法意旨,及兼收抑制不必要上訴之效,並使上訴審能對原判決進行全面審查,作成較符合實體法律狀態之判決。又對於家事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件第一審法院以抗告人上開反請求,或為相對人之本請求之前提,或屬遺產範圍,就本、反請求合併判決,相對人就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第460條規定,抗告人應得就其反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原法院持相異見解,認相對人就反請求部分並未提起上訴,抗告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裁定駁回抗告人反請求之附帶上訴,及追加預備之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