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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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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二號判決
【主 旨】
考績既為機關對所屬人員之人事考評,對此等具高度屬人性及不可替代性之判斷決定,一般咸認行政機關就此享有判斷餘地。
【概念索引】
行政法/判斷餘地
【關鍵詞】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0、159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行政法院對機關所為人事考評,得否為司法審查?審查密度又為何?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法院對「適用判斷餘地理論之法律涵攝」事項,所得行使之有限度法律審查,其審查內容不外是「判斷基礎之資訊完足性是否具備」,以及「判斷過程中相關之程序規範(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是否曾被忠實踐履」以及「判斷有無附上可供專業論辯之必要判斷理由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41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一般認為「判斷餘地」理論,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論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不加以審查。
三、本件見解說明
考績既為機關對所屬人員之人事考評,對此等具高度屬人性及不可替代性之判斷決定,一般咸認行政機關就此享有判斷餘地。
【選 錄】
考績既為機關對所屬人員之人事考評,對此等具高度屬人性及不可替代性之判斷決定,一般咸認行政機關就此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之司法審查乃採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始予以撤銷或變更。而上級機關對於考績此等原屬機關內部管理秩序所必須之人事行政業務,為使其考評作業方法符合法規範意旨之正確性並具一致性而符合平等原則,以達綜覈名實、信賞必罰、準確客觀之考績目的,並避免判斷餘地之行使流於恣意濫用,對於考績事務之業務處理方式以及為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與行使判斷餘地時所需參考之判斷基準等,發布供下級機關辦理考績業務所應遵循之一般、抽象性規定,性質上本為規範事務尚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行政規則,行政機關本得依其權限或職權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參照),尚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軍人考績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授權國防部訂定考績之績等標準,毋寧即強化國防部得自行訂定考績判斷基準之權限基礎。國防部依此發布軍人考績標準及軍人考績作業規定等,就所屬各軍事機關辦理考績時之內部考評業務處理方式,以及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與判斷形成基準等為一般、抽象性規範,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範圍,自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上訴意旨主張考績作業規定未經軍人考績條例授權,訂定該作業規定第7點第1款之附件,以及同作業規定8點第6款第1目、第9款等均有關軍人考績如何評定之績等管制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原判決認無違反,於法有誤云云,容有誤會,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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