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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8/21
「重傷」的認定時點為何
--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判決

【主 旨】
重傷(毀敗或嚴重減損機能)的認定時點,是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準。至此時點,被害人所受傷害業經相當診治,仍不能回復原狀或恢復進度緩慢、停滯,僅具些許機能,法院自可認定被害人之機能已達嚴重減損之重傷害程度,至若被害人最後終經治療痊癒,僅係能否依再審程序特別救濟,與現階段判斷重傷害與否無關。

【概念索引】
刑法/重傷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法第10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重傷」的認定時點為何。

(二)選錄原因
重傷(毀敗或嚴重減損機能)的認定時點應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準。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85號刑事判決亦有相似之見解:「如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所受傷害業經相當診治,仍不能回復原狀或恢復進度緩慢、停滯,僅具部分肌力,法院自可認定被害人已達重傷害程度,至若被害人最後終經治療痊癒,僅係能否依再審程序特別救濟,與現階段判斷重傷害與否無關。」

(二)相關學說
如果被害人於犯罪成立當下符合重傷的定義,但嗣後經過醫治而恢復,此時是否還能認為已經達到重傷「毀敗、嚴重減損或重大難治」的程度要求?學說上有認為,應採「當下判斷說」:認為重傷的成立應依犯罪行為完成當下判斷,縱使嗣後經過診治復原,也不會溯及影響已經成立的重傷結果。另有「折衷說」:認為應以裁判時難以期待可治癒或改善至非重傷之程度作為認定之標準,另外若治療伴隨高度風險難以期待被害人接受時,亦應肯定重傷。

三、本件見解說明
本判決焦點在刑法第10條。

【選 錄】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為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所稱之重傷害;所稱「毀敗」,係指一肢以上之機能,因傷害之結果完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所稱「嚴重減損」,則指一肢以上之機能雖未達完全喪失其效用程度,但已有嚴重減損之情形。至該傷害是否達於「嚴重減損」程度,則應參酌醫師之專業意見、被害人實際治療回復狀況及一般社會觀念對於被害人之肢體機能是否受到限制而無法發揮一般功能等綜合判斷之,如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所受傷害業經相當診治,仍不能回復原狀或恢復進度緩慢、停滯,僅具些許機能,法院自可認定被害人之機能已達嚴重減損之重傷害程度,至若被害人最後終經治療痊癒,僅係能否依再審程序特別救濟,與現階段判斷重傷害與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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