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5/09/05
若上訴人合法上訴後死亡,而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時,適用之第三人沒收程序為何──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第六三一號判決

【主 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規定,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對第三人沒收之判決,然而本判決認為,「倘本案僅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且於合法上訴後死亡,而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時,因第三審法院並未為實體判決以確認上訴人之違法行為是否存在,應認該第三審上訴效力不及於對第三人參與沒收之判決」。本案判決既經被告合法上訴,何以因被告死亡以致回溯排除第三人沒收判決之上訴效力,不無疑義,此種情形應適用單獨宣告沒收準用第三人沒收程序才對(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

【概念索引】
刑事訴訟法/沒收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455條之37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若上訴人合法上訴後死亡,而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時,適用之第三人沒收程序為何。

(二)選錄原因
闡釋對於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對第三人沒收之判決。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17號刑事裁定則論述一般之情況:「沒收係附隨於被告違法行為存在之法律效果,而非認定違法行為之前提,若當事人就本案認定結果已無不服,為避免因沒收參與程序部分之程序延滯所生不利益,僅就參與人財產沒收事項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自不及於本案之判決部分。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八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並增訂本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杜爭議等旨,及修正後刑法規定之沒收,性質上雖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但本質上仍為干預人民財產之處分,屬於刑法規定之一環,而就其明定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觀之,性質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較為接近;且除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或符合一定條件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者外,須被告具有違法行為存在,始得諭知沒收,則如非上開單獨宣告沒收之情形,沒收與罪刑間即具有一定之依存關係,訴訟上自應合一審判,不宜割裂處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本案判決合法提起上訴者,其上訴之效力應及於相關之第三人沒收判決。」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有認為,即便經檢察官起訴的被告於審判中死亡,應為不受理判決,或因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而應諭知無罪判決等情形,雖可解釋為其追訴之效力及於該被告本人取得之犯罪所得,故法院得單獨宣告沒收。然而,此種情形,該追訴被告之效力,基於衡平的觀點,自亦不能執「義務沒收」一詞,而擴張及於被告以外之第三人。

三、本件見解說明
涉及第三人沒收判決。

【選 錄】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對第三人沒收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意旨參照)。此係因被告違法行為存在,為沒收參與人財產之前提要件之一;為避免沒收裁判後,其所依附之前提即關於被告違法行為之判決於上訴後經變更,而動搖沒收裁判之基礎,造成裁判之矛盾。因此,倘本案僅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且於合法上訴後死亡,而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時,因第三審法院並未為實體判決以確認上訴人之違法行為是否存在,應認該第三審上訴效力不及於對第三人參與沒收之判決。依上說明,本件因上訴人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而應諭知不受理,本院已無從確認上訴人之違法行為是否存在,原判決主文對第三人即參與人林○勝諭知沒收部分,本院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