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5/09/04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二號

【主 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

【概念索引】
民事訴訟法/既判力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是否受既判力所及?

(二)選錄原因
按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係以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經裁判者為限。法院之判決,係依當事人之聲明與其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經辯論後所為,是既判力之基準時點以言詞辯論終結為其界限,於此基準時點以前,當事人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在辯論主義之下,當事人不為提出,法院無從斟酌,均喪失其提出之權利,此為既判力之遮斷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7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判決賡續既有實務見解,爰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7號判決闡釋既判力之消極與積極作用,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又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為免同一紛爭再燃,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判斷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故對當事人及後訴法院均有拘束力。當事人除就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不得更行起訴(既判力之消極作用)外,並就關於基準時點之權利狀態,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既判事項相異之認定,此乃既判力所揭『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積極作用,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之旨趣即明。」

三、本件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祭祀公業就系爭土地,分別對甲、乙訴請拆屋還地,業經兩件確定民事判決,認定分別基於土地買賣契約、土地交換契約,均屬有權占有,據而駁回其請求。試問甲可否於後訴訟主張其就系爭土地亦存有租賃關係?對此,原審就上開兩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得提出而未提出之祭祀公業與甲就系爭土地,有無租賃關係之事實與攻擊防禦方法部分,認定均已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遮斷效所及,而該兩件確定判決並未認定祭祀公業有與甲就系爭土地成立租賃關係,法院自不得反於其認定。斯項見解,最高法院認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選 錄】
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查系爭公業前以清理系爭土地時發現該土地均為郭○風及訴外人曾○仁占用,而無任何權源,爰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權,請求其等返還系爭土地及除去地上物。第2480號判決以郭○風占有系爭土地非無權占有,而為系爭公業敗訴之判決(見一審卷第63至81頁)。系爭公業另以A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權源,爰依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A公司拆屋還地。第576號判決則以系爭公業不得再爭執郭○風對系爭土地為無權占有,郭○風與A公司訂立土地交換契約,難認A公司使用系爭土地為無權占有,因而為系爭公業敗訴之判決(見一審卷第83至88頁)。原審以上訴人非系爭土地之善意受讓人,應受系爭2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系爭公業於系爭2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與郭○風有無租賃、耕地租賃關係,法院均不得為與系爭2確定判決相反之認定。上訴人未能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於系爭2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系爭公業與郭○風成立租賃、耕地租賃關係,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