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5/09/16
刑罰執行何時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九號裁定

【主 旨】
強調刑罰之執行是檢察官實現裁判內容,雖非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處分,而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倘涉及裁量權之行使,特別係關於是否准予受刑人易刑處分,或者註銷已核准之易刑處分等情形,因事涉受刑人需否入監執行,攸關其人身自由之基本權,除有類同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外,自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之法理,於檢察官決定前,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概念索引】
刑事訴訟法/執行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刑罰執行何時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選錄原因
闡釋刑罰執行之聽審權保障。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亦採類似論述:「而刑罰之執行,係檢察官實現裁判內容,雖非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處分,而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倘涉及裁量權之行使,特別係關於是否准予受刑人易刑處分,或者註銷已核准之易刑處分等情形,因事涉受刑人需否入監執行,攸關其人身自由之基本權,除有類同該法第103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外,自應參酌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法理,於檢察官決定前,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落實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之宗旨。」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亦認為刑罰係由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之刑事庭裁判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實現裁判之內容,完成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故執行本案有罪判決是實際行使刑事訴訟所確定之國家具體刑罰權,實現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以達成刑事訴訟目的,因此,刑事執行乃廣義刑事訴訟之程序,而檢察官行使偵查、訴追、審判、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權之範疇,目的既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檢察官在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所應遵循之正當程序乃刑事訴訟法,並非行政程序法。檢察官於指揮執行刑事裁判刑罰,依刑事訴訟法第459至461條、第468至474條、第476至482條之規定,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係依職權進行,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存在,始得停止執行外,受刑人所為有關行刑事項之請求,並不拘束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程序進行,因為受刑人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後,刑罰指揮執行之行為,應嚴格遵守裁判之內容,絕不容許受刑人以自己之意思,任意出入,延宕國家刑罰之實現,當無受刑人得參與檢察官就法院裁判確定如何執行指揮決定形成之權利,並無所謂檢察官應聽取受刑人陳述意見,更無所開庭。當檢察官指揮刑罰執行之程序,遵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編執行之相關規定,即已該當檢察官指揮執行法院刑事裁判確定刑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選 錄】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旨在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並避免行政機關因作成違法或不當之決定,造成與人民間不必要之訟累。而刑罰之執行,係檢察官實現裁判內容,雖非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處分,而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倘涉及裁量權之行使,特別係關於是否准予受刑人易刑處分,或者註銷已核准之易刑處分等情形,因事涉受刑人需否入監執行,攸關其人身自由之基本權,除有類同該法第103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外,自應參酌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法理,於檢察官決定前,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落實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之宗旨。依本院調取之第一案執行暨觀護卷宗顯示,抗告人就第一案向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該署檢察官准許,於111年11月4日核發111年執卯字第3276號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並移送同署觀護人執行社會勞動;嗣該署檢察官依觀護人出具之辦理易服社會勞動結案報告書,准予簽結上開刑護勞字第168號案件結案,並於112年5月4日核發112年執再卯字第114號執行指揮書,扣抵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執行第一案剩餘之刑期等情,似未見檢察官於註銷該易刑處分前,有就相關事項詢問抗告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抗告人所提之書狀亦無述及此部分之意見。則本件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而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倘不符合,檢察官作成該決定前,究竟有無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事涉是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原審未予查明釐清,遽予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聲明異議,自非適法。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