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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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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應繼分侵害特留分者,其扣減權範圍為何——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號
【主 旨】
遺贈與應繼分指定之差異,於遺產有債務時,在應繼分之指定,債務於繼承人相互間按指定之應繼分而負擔;在遺贈,則除遺贈違反特留分規定應予扣減外,繼承人相互間仍應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遺產債務。……若指定應繼分或遺產分割方法侵害特留分者,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許被侵害者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惟指定應繼分超逾法定應繼分而侵害特留分者,僅於超逾法定應繼分之範圍,始應受扣減。
【概念索引】
繼承/特留分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73條、第1224條、第1225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指定應繼分侵害特留分者,其扣減權範圍為何?
(二)選錄原因
按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非僅限於遺贈情形,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及應繼分之指定,亦屬之,若侵害特留分,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以保障其權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進一步揭示,於被繼承人指定應繼分侵害特留分之情形時,扣減之對象僅限於指定應繼分超過法定應繼分之部分。
二、相關實務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40號判決有謂,行使扣減權而回復之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所有遺產上,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被繼承人因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又因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故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即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長子與長女二人,被繼承人以系爭遺囑將系爭土地1/2遺贈予其出養之次子,1/2指定由其長子一人繼承,致侵害長女之特留分,長女遂主張應由渠二人按比例扣減是否有理?對此,最高法院隱約點出,長子繼承取得系爭土地之1/2,與其法定應繼分相同,因未逾法定應繼分,自無須受到扣減。
【選 錄】
按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又應繼分,謂各繼承人對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而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非僅限於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及應繼分之指定,亦屬之。而所謂遺贈,為立遺囑人依遺囑對於受遺贈人無償給予財產上利益之行為。遺贈與應繼分指定之差異,於遺產有債務時,在應繼分之指定,債務於繼承人相互間按指定之應繼分而負擔;在遺贈,則除遺贈違反特留分規定應予扣減外,繼承人相互間仍應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遺產債務。
查沈○桃就217地號等3筆土地,以系爭遺囑指定由被上訴人、沈○旺各享有2分之1權利,則就沈○旺部分,是否已逾其法定應繼分?倘逾其法定應繼分,沈○桃就該超逾部分之真意為何?究屬遺贈或指定應繼分?原審就此未予究明,逕認沈○桃之真意同時兼具指定應繼分及遺產分割方法,已屬速斷。次按特留分,由依民法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同法第1224條定有明文。又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225條亦有明文。若指定應繼分或遺產分割方法侵害特留分者,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許被侵害者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惟指定應繼分超逾法定應繼分而侵害特留分者,僅於超逾法定應繼分之範圍,始應受扣減。查沈○旺抗辯:沈○桃之繼承人為伊與蕭○○英,應繼分各2分之1,伊繼承取得系爭土地2分之1,與法定應繼分相同,無侵害蕭○○英之特留分等語(見原審更一卷第35、144頁)。果爾,沈○旺繼承沈○桃所遺遺產若干?是否逾法定應繼分?倘未逾其法定應繼分,是否仍須受扣減?自非無詳加研求之餘地。原審就此未予調查審認,遽以上開理由,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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