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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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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餘地與道路規劃之調整及變更認定標準為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判決
【主 旨】
將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於具體之事實關係時,行政機關得予以判斷之情形,學理上稱之為「判斷餘地」。
【概念索引】
行政法/判斷餘地
【關鍵詞】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判斷餘地與道路規劃之調整及變更認定標準為何?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學理上之「判斷餘地」,值得讀者藉此了解行政法之基礎概念。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法院對「適用判斷餘地理論之法律涵攝」事項,所得行使之有限度法律審查,其審查內容不外是「判斷基礎之資訊完足性是否具備」,以及「判斷過程中相關之程序規範(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是否曾被忠實踐履」以及「判斷有無附上可供專業論辯之必要判斷理由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41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一般認為「判斷餘地」理論,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論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不加以審查。
三、本件見解說明
法規之用語如係屬涵義不確定或有多種可能之解釋存在時,即稱之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於將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於具體之事實關係時,行政機關得予以判斷之情形,學理上稱之為「判斷餘地」。
【選 錄】
交通秩序維護措施重在因地制宜與即時反應交通情況之迅速變化,道交處罰條例第5條規定係賦予主管機關依其交通管制之專業能力,參考交通流量大小與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之相關因素,禁止或限制使用道路之內容。而法規之用語如係屬涵義不確定或有多種可能之解釋存在時,即稱之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於將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於具體之事實關係時,行政機關得予以判斷之情形,學理上稱之為「判斷餘地」。申言之,道交處罰條例第5條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於「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禁止道路臨時停車,乃將不確定法律概念經由解釋,而具體化地適用於特定事實關係之涵攝過程,應認主管機關於行使此一職權作成有無「必要性」之判斷時,享有判斷餘地。由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須從事評價及估測,不同之適用者所為之評價難期一致,法律邏輯上亦非僅有一種正確答案,是考量行政機關有較多之專業知識及經驗,更能處理具體之行政問題,基於對其專業能力之尊重,乃不得不賦予行政機關對於某些具體個案有判斷餘地。故道路之規劃,應由道路交通主管機關依交通政策、特性及需求等各方面目的及因素通盤考量;倘若情事或環境有變更時,自應為整體評估後,再進行道路規劃之調整及變更,此亦係由主管機關考量交通順暢及維護安全之公益等因素而為判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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