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5/11/19
過失犯之注意義務來源──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三號判決

【主 旨】
過失犯之注意義務來源,不以法規明定者為限,主要仍來自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所形成之社會生活規則;其有法規為據者,不表示法規已窮盡列舉所有注意義務,如有欠缺,亦不排除參照法規所列舉之注意義務,甚或以來自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所形成之社會生活規則,於具體事實關係中形成或補充注意義務之內容。

【概念索引】
刑法/故意與過失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法第14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過失犯之注意義務來源?

(二)選錄原因
深入闡述過失犯成立之重要要素。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14號刑事判決即採納此見解,該案係「食安案件」:「……依檢察官提出之卷內事證無法認定諾羅病毒如何產生並進入本案食物供需鏈,既然諾羅病毒進入本案食物供需鏈之途徑非僅單一,自無從以事後之法益危害結果發生之事實本身予以證明其發生原因,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所陳各詞亦仍未逾以該法益危害結果之本身予以推論之範圍,自無從藉予認定,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如檢察官所主張之疏未注意,因食材採買、烹煮、裝運等過程及人員環境衛生維護不周等客觀注意之違反。」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認為,注意義務指能夠有效保護法益的方法,早期社會的風險因素有限,保護法益的通常方法是放棄實行任何可能損害法益的行為,然而隨著社會變遷,現代社會有愈來愈多的風險因子,這些風險因子雖然可能帶來損害,但卻又同時可以帶來社會有益性進步,例如汽車廣泛使用,雖然不無造成用路人傷亡或損害,卻同時帶來一般社會成員的便捷交通利益,也就在這種風險因子的「合理控管」需求下,過失犯的注意義務有了本質性變化,注意義務不再純粹要求放棄風險行為,而是轉以「實行有效控管風險行為的避險措施」作為實質重點,在此意義下,過失犯的不法非難重點,在於行為人未履行必要的避險措施就實行風險行為,因而創造不容許風險,最終並予以實現。無論如何,確認過失犯非難的初步基準,即在於判定行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至於注意義務的實質內容為何,我國實務見解一再強調違反客觀注意義務是構成過失犯的必要條件,但對於注意義務的實質內容,反而沒有太多著墨;至於學說見解則提及兩個思考切入點,其一強調注意義務來源,包括具體規則、一般生活中的必要注意,以及在個案中透過信賴原則微調注意義務的實質內容;另一種切入點,則強調應區別注意義務為內在注意與外在注意,內在注意著重於能夠預見損害發生的風險,而外在注意則強調必須採取特定身體舉措以規避損害,包括實行風險行為時採取相應防果措施,以及必要時放棄實行風險行為。

【選 錄】
過失犯之注意義務來源,本不以法規明定者為限,主要仍來自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所形成之社會生活規則。其有法規為據者,毋寧係因特定社會生活領域就對法益侵害具特殊危險性之事項,相關之社會生活規則具有較高度的客觀性而得以嚴格的因果律予以檢驗,復涉及高度社會生活風險,有權機關始特以法規之形式盡可能予以規定,以控制風險於可容許之範圍內,並不表示法規已窮盡列舉所有注意義務,如有欠缺,亦不排除參照法規所列舉之注意義務,甚或以來自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所形成之社會生活規則,於具體事實關係中形成或補充注意義務之內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固已藉高密度之注意義務規定,盡可能明定道路交通參與者於各情狀所應遵守之注意義務,以控制交通生活之風險於可容許之範圍內,但仍未窮盡。原判決係依調查所得所確認本件行車之狀況,因而引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之一般性注意義務規定,即「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據,「參照」同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充安全間隔之最低要求,並非直接單只引據前開超車條款為上訴人之注意義務依據。又該保持適當安全間隔之注意義務,規範目的在使後車保有隨時因應前車突發狀況之空間,避免事故發生,此風險又已因兩車碰撞而實現,足以表徵上訴人未注意遵守保持安全間隔之事實,原判決據以論斷上訴人之過失,並無不合;上訴人機車雖係直行車,惟事發時係後車,屬前車且為因應突發事故而有偏行必要之告訴人機車,因客觀上無從注意並禮讓上訴人機車,亦據原判決就注意義務之分配歸屬論駁明白,均無所指之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