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
發佈日期:2026/07/27 |
|
「效力即逝處分」的基本權重量:行政訴訟法上「確認利益」的觀念與系譜
【目次】
壹、前導案例
貳、題說 參、確認訴訟的基本系譜 肆、確認利益的基本系譜 伍、確認利益的系譜開展 陸、結語:行政訴訟的基本權脈絡思維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導案例
【案例1】
甲為一名印尼移工,於某年某月的某一天搭乘高速鐵路前往A地,於接近停靠站時,遭到兩名身著制服的警察乙、丙盤問前往地點及其身分,並被要求出具身分證明。甲詢問理由,並表示若無合理理由,將拒絕出示身分證明。乙丙二人不由分說便圍靠在甲的座位旁,甲迫於無奈,任乙搜查其隨身背包,內有一張工作許可,經確認甲身分後,乙丙隨即離車。事後,甲認為其之所以被盤查,主要是其外國人的身分及帶有別於本國人的膚色,如何救濟? 甲為一名網路直播主,經常化名為「電子煙小子」在鏡頭前吸食電子煙。一日,甲行走於A市街上,並以隨身攝影機自拍,影片透過網路直播,線上有超過1,000人觀看。甲於行經某人跡稀少的公立小學門口時,拿出隨身攜帶的電子煙具吸食,並作吞雲吐霧狀。適有警察乙路過,隨即上前制止,並告以該行為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甲則回以「我乃電子煙小子,法律於我何有哉!」乙為保全甲違規之證據,乃依行政罰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要求甲出示身分證明。至此,甲始表明其施用之所謂「電子煙」其實只是產生水蒸氣的煙器,其中未含有煙油或尼古丁、甲醛之類的物質,同時向乙出示其國民身分證。乙檢查、確認無誤後,隨即將身分證歸還給甲,絕塵而去,全程經由直播上傳到串流平台上。事後,甲認為其「匿名權」被侵害,且名譽受損,如何救濟? 「台灣大賽」職棒最終戰訂某年某月某日於A市大巨蛋體育館舉行,門票秒殺、人氣旺盛,預計約10萬人進場觀看。A市警察分局為防止球迷激情過度、爆發肢體衝突,於賽日一週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針對某一有暴力傾向且有騷擾比賽前科的球迷甲,送達一紙書面通知,內容略以:比賽當日下午4點至10點之間,甲不得進入該大巨蛋體育館周邊區域(禁止進入區域,詳如附件圖示),違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怠金。甲收受該通知後,認為其行動自由受到限制,如何救濟? 貳、題說
初觀上舉三例,顯示一共同特徵,即甲所欲爭執的「警察不法」,皆已「事過境遷」且效力即逝。前二例所涉之身分查驗,於警察離開現場時,效力即歸於消滅;【案例3】的禁令雖尚未至,但指日可期,且僅有6小時效力,可想而知,甲提起救濟時,禁令為俱往之過去式。由此觀之,上揭案例的問題爭點與思維取向,一言蔽之,即甲如何針對「過去的行政行為」(警察行為)尋求行政救濟?現行法制是否提供甲爭執上開「違法行為」的救濟管道?甲是否還有救濟的實益?本文期藉以上三則實例解說行政訴訟上違法確認訴訟的制度要旨及其與基本權保障的關聯,同時激盪行政訴訟法學的基本觀念。按從實際生活事實或現象推衍出一般性法律觀點與理念,乃是一種歸納思維的方法與過程。歸納推理來自知識與經驗,在採集裁判、萃取事實、剪裁枝節、編寫案例及設計問題的工序中,具備的基礎知識越是充分、問題意識越是清楚,擇取裁判資訊轉換成為案例,越能切中問題爭點、利於思維開展,此同時是法之發現與推演的應然過程。
參、確認訴訟的基本系譜
承上題說,可知甲欲於行政法院爭執者,乃警察所為行政處分(警察處分)的違法性,學理上稱為「違法確認訴訟」。此訴訟制度之所由生,並非出於抽象之邏輯推演,而是源自權利救濟之實際需求。從事實經驗出發,尋繹制度建置的必要性及其運作原則,並付諸實踐,再從累積的案例中抽取出具一般性的法律要素,形成法律概念,(必要時)經由法律條文固定違法確認之法律思維(例如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以利法適用與法續造。因此,行政法上之行政處分違法確認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特有之訴訟類型,不存於民事訴訟法,其背後寓有保障基本權的憲法意蘊,從而違法確認訴訟制度系譜的建構取徑,非單純通過法條的釋義,而是來自行政處分的制度旨趣與權利救濟的保障需求。
本文案例與違法確認訴訟之關聯,需先掌握違法確認訴訟的規範體系,簡要言之,違法確認訴訟,係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確認其為違法之訴訟。原告之所以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而非請求撤銷行政處分或請求命作成行政處分,乃因系爭處分效力業已消滅而無從撤銷,或因請求作成系爭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業已消滅而無從命作成系爭處分。因此,從救濟需求與制度體系關聯以言,違法確認訴訟,與同樣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二種類型之間存有「轉換關係」;又因系爭處分(或系爭處分請求權)的「消滅時點」不定,概有「起訴前已消滅」與「訴訟中始消滅」兩種情形,故違法確認訴訟又可區分為二種,後者一般以「續行」確認訴訟稱之,以示其與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之間的「轉換關係」。綜上,違法確認訴訟,總計有4種類型,圖示如下圖1,以利觀察。 觀察下述圖1類型,對應本文前導案例,可知三例與違法確認訴訟有所關聯者,為類型1。蓋【案例1】、【案例2】之查證身分措施,以及【案例3】之禁止進入措施,皆屬對甲之權利構成限制之不利處分,甲依法所得行政救濟之途徑,為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惟因該等措施於甲提起行政訴訟時,效力均告消滅,包括【案例3】之情形,甲收到禁止進入通知時,距球賽開賽日僅一週,客觀上應無法及時透過撤銷訴訟除去禁止進入處分之效力,故僅能透過行政處分違法確認訴訟之提起,謀求救濟。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實務講座 more
|
|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