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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12/28
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21號民事判決之評釋

 本文的事實背景是民國94年以來,彰化銀行為達成政府二次金改公股整併政策,引進民間資金,而財政部與台新金簽訂協議書,使得台新金取得彰化銀行董監事過半之席次所引發之爭議,已有許多文章探討。莊永丞老師跳脫民商法的框架,嘗試以公私協力的角度定性雙方之協議書;並分析該協議書是否構成契約,學說實務攻防著重於表決權拘束契約是否無效也是有討論的空間,提供了此議題不同的見解。

   【關鍵詞】

表決權拘束契約公私協力契約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66期】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21號民事判決之評釋/莊永丞
 
 

財政部與台新金間之協議關係是否為契約或是其他關係?

  基於財政部所發布之新聞稿及函文,財政部於台新金私募增資入股彰化銀行之後,財政部於94年底董事選舉即以函文之內容行使表決權,另外,97年以及100年財政部與台新金間曾簽有系爭之「協議書」,其內容主要為對於該二次董監事改選之共同配票,首先,財政部新聞稿、函文,以及此兩次「協議書」之事證,是否即可斷定財政部與台新金已成立契約關係?綜觀實務及學說之見解,可謂聚訟盈庭,莫衷一是。本文將以泛公股銀行公司治理之角度開展,輔以「契約連結理論」,剖析此一爭議,進而批判契約關係說之不當,提出以「公私協力關係」,來定性財政部與台新金之法律關係以定紛止爭。…

財政部與台新金間成立契約關係的光與影

  財政部與台新金之間並未成立法律上「契約」,僅是成立公私合作關係,不生任何法律之拘束力,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卻認為仍有成立「一次性契約」;又高等法院亦肯認財政部與台新金間成立契約關係,指出財政部與台新金間有成立「表決權拘束契約」之虞,若財政部與台新金間成立表決權拘束契約,亦未有違反公序良俗之情形,因而有效,財政部應受拘束。顯然地,實務見解仍係以協議有無為主要攻防論證核心。然而,若體察財政部係基於國家任務,而為泛公股銀行之控制股東,是否仍適宜以私法關係之判準評價與台新金間之表決權拘束契約效力,誠有疑義;又此一契約標的,對於具行政高權之財政部而言,是否妥當、可能及適法,亦不無爭議。茲討論分析如下。…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66期】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21號民事判決之評釋/莊永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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