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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1/23
訴訟繫屬登記與確定判決之效力

在民國106年民事訴訟法修法後,於第254條增加了訴訟繫屬登記,本篇文章在探討新法如何適用的問題。新法訴訟繫屬登記之合法要件為何?訴訟繫屬登記後,第三人得否主張實體法上之善意取得?原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會擴張及於該第三人?原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會擴張及於該第三人?上述問題,劉明生老師將為讀者們一一擊破。

【關鍵詞】



德國訴訟繫屬登記制度

    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3年之判決即明確指出,訴訟繫屬登記應與德國民法第899條異議登記符合相同之要求。在缺乏他造同意之情形,訴訟繫屬登記須透過假處分之方式而為之。關於物上請求權之訴訟繫屬並不足以導致登記之不正確性。訴訟繫屬之證明作為容許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並不足夠。由於訴訟繫屬登記與德國民法第899條異議登記內容接近,其相關之價值判斷亦可援用。只有假處分始適合代替登記同意之要件。然而,原告無須釋明其權利有受危害之虞。訴訟繫屬登記是否容許則由受訴法院決定。透過訴訟繫屬登記與異議登記發生類似之法律效果。…

我國新訴訟繫屬登記規定之解釋與適用

    我國民訴法於2017年新修正訴訟繫屬登記之合法要件,新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與第7項之規定,就訴訟繫屬登記之容許性要件有兩方面重要之修正:一、限縮其適用範圍僅物權關係之請求,而不及於債權請求。倘若承認債權請求而起訴之情形,原告亦可聲請訴訟繫屬之登記,則將大大擴大訴訟繫屬登記之適用範圍,使他造當事人造成不利,且將可能「事實上」影響到或限制到「真正權利人」「有權處分」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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