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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1/24
宗教團體法草案爭議的合憲性問題

 台灣近年來時常爆發宗教騙色、宗教斂財等資訊,經過媒體大肆報導後,不免掀起民眾要求加強管制宗教的聲浪。然而依照釋字第573號解釋,宗教團體有內部組織、人事管理以及財政管理的自由,如果相關規範不是「為了維護宗教自由」的「必要或重大公益」,並在必要之最小限度為者,就與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意旨有違。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是否符合釋字之意旨?究竟該草案是不是有過度侵害宗教自由?許育典老師在本文將深入分析。

【關鍵詞】



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內涵

    信仰宗教的自由,我國憲法規定在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釋字第490號以及我國學說通說認為,其內涵包含了內在信仰自由以及外在信仰自由,後者又可進一步的區分為表達信仰自由以及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宗教通常具有傳播信仰、集體進行儀式的教義,並且個人為了釐清教義內容並與同伴分享信仰心得,往往會自發的結成宗教團體。在此意義下,由於宗教本身具有強烈的團體性質,其內部會因宗教誡命、集體活動產生向內的凝聚力,對外則因集體宗教儀式與傳教活動,產生與其他社會成員的連結。因此對人民宗教自由的保障如果只以單一的個人作為單位,將無法充分滿足人民自我實現的需要,保障宗教團體的自由,也因此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宗教團體法草案第23條及第24條的合憲性檢驗

    本草案23條規定宗教法人應於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檢具年度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而此財務報告應放置於宗教法人的主事務所或負責人指定之場所供宗教法人組織成員閱覽。第24條,宗教法人接受捐獻財務,應在六個月內將捐獻者的姓名、金額或其他內容資料,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捐獻者查詢。以上二條規定要求宗教團體的財務應公開透明,前文中提到過,宗教團體可以自行選擇如何取得、利用物質資源,以達成其宗教教義的實現或是維持宗教團體本身的存續。而宗教團體的經濟自主同時也涉及是否公開、如何公開自己的財務資訊,因此,系爭規定強制宗教團體揭露其財務資訊涉及對宗教團體經濟自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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