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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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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取得公司股權之申報
大量公司股權的取得在多數的法制下,都遭受到監管機關的高度關切。依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者,必須在十天內申報。若是夫與妻、未成年子女持有股份數加總超過百分之十,是否為與他人共同取得?非股票而為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是否為百分之十的規範客體?郭大維老師在本文清楚交代申報制度的規範內容,並比較英美兩國大量申報的規範,給予未來應修正的方向,以發揮大量取得股權申報的實效。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1期】
大量取得公司股權之申報/郭大維
大量取得股權之申報門檻
按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其中,所稱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取得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而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係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取得人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者,如有書面合意,應將該書面合意併同向主管機關申報…
大量取得股權申報之規範客體
觀諸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規範客體之有價證券僅限於股份,而不及於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由於大量取得股權申報之規範目的,乃是因其持有可能對發行公司之經營控制權產生影響者,應將此一資訊公開,使主管機關、投資人以及發行人能夠知悉,以預作因應。從此一規範角度觀察,可能對發行人之經營控制權產生影響者,並非僅限於股份之取得,尚包括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例如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以及股票選擇權等)。因此,現行證交法有關大量取得股權申報之規範客體似乎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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