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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9/17
由違規停車交通事故談相當因果關係及法規目的

  侵權行為判斷中,相當因果關係得有無往往是最重要的構成要件。但行為人違反的法律與結果間並非該法之規範目的所涵蓋,是否仍需要負責?本篇文章楊佳元老師以他車車禍導致違規停放之車輛受損,違停車主是否與有過失進行檢討,並評析實務判決,點出區分因果關係與法規目的之差異與適用時機。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2期】
由違規停車交通事故談相當因果關係及法規目的/楊佳元

相當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為無相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就個別條件判斷其是否「通常足以造成結果」,因判斷之認知基礎不同會有不同結論。例如輕微碰撞因颱風嚴重受損之鷹架,判斷時若考慮鷹架嚴重受損之客觀事實,則可能會認為輕微碰撞通常即足以使鷹架倒塌。本文以為,應以行為時及行為後一般人所得認識之事實及行為人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判斷基礎,蓋此等事實所造成之結果,始能認為是個人行為所能支配,進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規目的

  法規目的說主張,不論契約或法定之行為義務皆有一定的保護目的及範圍,違反行為義務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自應探究其保護目的及範圍而決定之。此在與有過失時亦有適用。本例,甲是否與有過失,應檢視違規停車未阻礙他車行車視線妨礙他車通行,他車因其他因素發生車禍失控後再碰撞違規停車,是否屬於禁止停車的保護範圍。有關於此,實務判決表示:「按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劃設紅實線禁止車輛臨時停車之目的,除維護行車順暢外,就行車安全方面,最主要之原因有二,一為在路口附近停車會影響車流交會時之行車視線,使進入路口直行或轉彎之車輛、行人間容易肇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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