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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2/14
專利物品零件之修復與重新製造間之界線

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不會受到發明專利權之效力影響,這是專利權利耗盡的原則。但是對零件更換這種行為可能屬於「修復」物品,也可能超越使用的範疇而成為「新造」,如此能否主張權利耗盡?又修復與新造應如何區分?更換耗損零件或者是重要核心零件是否會產生專利權的侵害?本文陳昭華老師由援引德國實務為比較,並分析其與我國實務見解的異同。

【關鍵字】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5期】
專利物品零件之修復與重新製造間之界線/陳昭華

受專利保護物品及更換之零件的特性

慮物品或零件特性是在平衡專利權人在本發明的經濟利用中之合法利益與消費者在不受阻礙地使用投放到市場之專利物品的利益。至於考慮哪些特性?首先為:是否在專利物品生命周期內更換通常預期更換的零件?若是,此種零件多為消耗品,其更換不構成新造;但如果是更換專利物品中非常重要的零件,特別是只有用於該專利裝置者,則可構成新造;此外,尚須考慮更換該零件之後是否導致該專利物品預期壽命之延長…

重新製造

所謂製造,係指創造一個滿足專利請求項之所有特徵的物品。若只是部分發明的製造,不能算是實現整體發明特徵的製造。然而實務見解已將製造之概念擴張至未完全實現專利特徵之情形,使製造之概念始自於創造專利物品的開始,但不限於須完成整個物品之製造。基此,透過零件之更換或重組亦可能等同於製造之行為,茲分述之。

(1)透過修復之新造

一個修復是否等同於新造,通常係以商業慣例及交易習慣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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