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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2/21
共同侵權行為之共同訴訟型態

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185條,各侵權行為人必須負連帶責任,也因此屬於連帶債務。在訴訟法中,連帶債務訴訟類型必須個案認定;而有認為因為該訴訟為理論上合一確定,因此屬於準必要共同訴訟。劉明生老師在本文中則分析連帶債務於實體法的規範,衡量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對當事人的影響,得出不同的訴訟型態,值得參考!

【關鍵字】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5期】
共同侵權行為之共同訴訟型態/劉明生

共同侵權行為共同訴訟型態於學說上之爭論狀況

數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被訴時,此種情形係構成何種共同訴訟之型態,在學說上產生重大之爭議。學說上則有認為連帶債務之情形乃屬論理上須合一確定,而法律上並不屬於合一確定之情形,須準用必要共同訴訟之規定,可稱其為準必要共同訴訟。對於數連帶債務人,共同被告起訴時,各債務人之債務乃本於同一法律關係而成立。因此,就本於法律規定而成立之連帶債務言之,不得對連帶債務人中一部分人謂連帶債務成立,對其他人謂連帶債務不成立(此為論理上矛盾之判斷)…

本文見解

再者 ,亦不能將非常廣泛之核心點訴訟標的概念,作為判斷究為普通共同訴訟抑或必要共同訴訟之標準,因判斷究為普通共同訴訟抑或必要共同訴訟之標準,主要係以爭執之實體法律關係是否有作一致性認定為基準。核心點理論主要以訴訟基礎之事實(包含法律規定)與訴訟之對象(訴訟爭執之核心點)作為其判斷訴訟標的之標準,不顧慮訴之聲明之重要性。立基於此項核心點理論之下,將把廣義生活事實,或者以與訴訟爭執核心點相關之請求,均納進至同一訴訟標的,而要求在共同侵權行為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情形,訴訟標的對於所有共同訴訟人均須合一確定,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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