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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1/14
死亡宣告前配偶再婚之效力

在配偶失蹤長達七年餘,但未為死亡宣告之前再婚,將會產生重婚的疑義。若失蹤配偶歸來,則後婚姻非善意,將會有無效事由。但若在後婚姻存續關係中,配偶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是否能夠治癒此一瑕疵,而使無效婚姻有效化?本文鄧學仁教授探討死亡宣告與再婚間相關問題,並兼提及訴訟法上婚姻無效主張方式可能產生裁判矛盾等爭議,供讀者思考。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6期】
死亡宣告前配偶再婚之效力/鄧學仁

死亡宣告所推定之死亡時間

    依民法第9條之規定:「Ⅰ受死亡宣告者,以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Ⅱ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本題之失蹤人甲於91年1月1日離家失蹤,於失蹤屆滿7年後,推定其於98年1月1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所謂「推定」並無「視為」之擬制效力,自得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宣告死亡裁定所為之推定。然而…

婚姻無效之主張方式

    身分關係(無論是婚姻關係或親子關係)之無效是否僅為身分關係不存在之原因事實而已?身分行為之無效是否皆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而無「事後有效」之可能?又針對婚姻無效但事後有瑕疵治癒之情形,當事人是否無庸訴請法院以判決宣告確定,而直接由法院於他案程序中,依職權調查的結果為裁判上之事實認定即可?或法院只要以婚姻無效為婚姻關係不存在之原因事實,對之為裁判上的事實認定,亦即作成所謂「判決理由中之判斷」,不待有中間判決或獲得獨立之判決確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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