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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1/15
他字案及強制處分

在實務上案件可以分為偵字案以及他字案,但在學習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分案的標準與判斷並非常見。本文李榮耕老師詳細介紹實務上他字案的性質以及分案的標準,並且探討在他字案的情形下,檢察官得否聲請強制處分。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6期】
他字案及強制處分/李榮耕

他字案的意涵

    刑訴法對於偵查終結採(不)起訴法定原則,亦即,除了少數得不起訴(刑訴法第253及254條)或緩起訴(同法第253條之1)案件外,依照案件不同的情形,都必須要作成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同法第251及252條)。亦即,檢察官對於個案所能夠裁量的空間很小。起訴是否採法定原則,事屬政策判斷。姑且不論良窳,在法定原則之下,若是沒有其他的配套措施,檢察官勢必要處理極大量的案件。在人力及其他資源有限的情形下,檢察機關幾乎不可能依現有規定終結所有的案件…

他字案與強制處分間的矛盾

    正因為他案多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或是否有犯罪嫌疑並不明確,所以偵查機關應該沒有發動強制處分的空間或理由。詳細地來說,確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才能夠拘提(刑訴法第76條參照),在有相當理由時,才能夠搜索相對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同法第122條參照)。其中,相當理由至少包含有三個層次:1. 有相當理由可信有犯罪發生;2. 有相當理由可信有與該犯罪相關的證據存在;以及3. 有相當理由可信該證據存在於某處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第5條則明文,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特定犯罪的犯罪嫌疑,且符合其他要件時,才能夠監察其通訊內容。亦即,發動強制處分的前提是已經有事實足以認定有犯罪發生,且特定人是犯罪嫌疑人,雖然案情還不完全清楚,但並不是有無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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