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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1/16
公務人員之行政中立義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爭議常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然而是否所有公務人員都必須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即該法中公務人員射程究竟多廣?又行政中立是否有具體的標準?黃俊杰老師以國家文官學院聘任之副研究員擔任某黨未支薪之副主席為例,解說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第5條第1項的立法意旨,並闡述行政中立的義務。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6期】
公務人員之行政中立義務/黃俊杰

本法之適用對象

    關於本法之適用對象,依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第17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未支薪擔任政黨職務

    由於本法之立法意旨,係規範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並維護機關與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之公正立場。

    因此,針對A未支薪擔任政黨職務是否違反本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度鑑字第14181號判決指出:「…兼職之職務,以其實際之行為,有無兼職為準,與其有無登記無關。…本件A所辦理之工作,係行政工作,與依法任用之人員同樣有不當動用行政資源從事政治活動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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