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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1/25
家事非訟之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整合家事訴訟以及家事非訟事件迄今已有六年,但實務與學說對於家事事件法的適用上仍有許多爭議。許士宦老師在本文撰寫家事非訟暫時處分的相關議題,除了講解暫時處分的程序、實體要件─本案繫屬、本案請求容認蓋然性及保全必要性的判斷以及例外,更研析在家事非訟中暫時處分的審理程序應如何進行以及做成暫時處分後之裁判效力。內文中大量舉例說明各種暫時處分的情形,並援引實務判決豐富見解。對於家事非訟之暫時處分有全面以及深入的討論,值得再三品味。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6期】
家事非訟之暫時處分/許士宦

本案繫屬─程序要件

家事法第八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據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之本案請求繫屬後,法院始得為暫時處分。然依同法(第一九九條)授權司法院所定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五六條第一、二項分別規定,關係人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之調解,於程序終結前,法院認為有命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宜曉諭關係人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關係人為家事非訟事件本案之聲請,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者,法院於程序終結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後者明示當事人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法第二三條第二項視為家事調解之聲請,經法院進行調解程序者,法院仍得依家事法第八五條之規定,核發暫時調解處分;前者表明家事非訟事件,經關係人聲請調解,該事件仍屬經法院受理,法院自得依家事法第八五條之規定,核發暫時處分 …

暫時處分之審理程序

1、依聲請或依職權

家事法第八五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其立法理由為,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法院就已繫屬之家事非訟事件,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就僅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尊重其處分權,並設該項但書規定 。

依上述規定,暫時處分程序之開始,原則上依聲請為之。此係有鑑於暫時處分具有強制力,比起委諸法院之職權行使,宜由關係人之意思決定始為妥適。惟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目的性,以及暫時處分之緊急性、暫定性及附隨性,僅依關係人之聲請始為暫時處分於本案事件之審理有不利影響之虞。特別是公益性強、關係人不得處分之事件(事項),為確保本案裁判之有效實現,應承認法院依職權開始暫時處分程序。而公益性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件(事項),為尊重其實體及程序處分權,法院之職權行使應受限制,關係人如未聲請時處分,不得依職權開始暫時處分程序。要之,於職權事件,法院始得依職權為暫時處分,而於聲請事件,僅關係人得聲請暫時處分…

釋明及程序保障

如前所述,家事法第八五條第一、二項規定,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經其聲請暫時處分,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關係人對之聲請暫時處分時,應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關於暫時處分程序之開始,前者採行處分權主義,係為尊重關係人之程序處分權;關於暫時處分裁判資料之蒐集,後者得以關係人釋明義務,係為避免浮濫請求,以節省司法資料及保護其他關係人利益。暫時處分程序亦屬家事非訟程序,依家事法第七八條法院本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且依同法第七九條所準用非訟法第三二條第四項規定,關係人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但因暫時處分具有緊急性,故為迅速蒐集資料而為妥適判斷,作為聲請關係人之協力義務方法,乃要求其就暫時處分之實體要件事實盡釋明義務。聲請人雖有提出釋明資料之權利,但此釋明義務存在之明認,可避免其就釋明資料之蒐集委諸法院之職權行使而輕率聲請暫時處分,致不當增加法院及相對人之勞時費用,損及程序經濟、程序利益。因此,如聲請人未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經闡明仍未補充(家事法七八條二項),即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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