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9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19/02/12
伺服器傳真影像之調取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針對通訊紀錄的監察以及其附屬資訊之調取設有不同的限制,以保障人民隱私權不受司法機關的侵害。但對於已儲存在伺服器之傳真影像,是否屬於通保法中的通訊?抑或屬於通訊的附屬資訊?又檢察官如欲取得該影像作為證據,應踐行何種法定程序才能使其有證據能力?吳巡龍檢察官在本篇文章以賭博傳真簽單的事實為案例,分析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在偵查中會遇到爭議問題。

【關鍵詞】

通訊監察調取票、網路傳真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7期】
伺服器傳真影像之調取/吳巡龍

通訊監察限於進行中通訊

秘密通訊自由所保護者,係保護通訊參與人間之訊息得以不為他人知悉之方式往來的秘密通訊過程,依照通保法的設計,通訊監察有期間的限制,且要求按月提出報告,可知通保法是針對「現時」或「未來發生」通訊內容的規範,其所保障之範圍,不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接收方對已結束傳遞過程之通訊內容可留存或刪除,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之客體,但「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仍受一般隱私權即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資訊隱私權所保護,偵查機關如欲取得,應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因此依法搜索扣押電腦或手機時,不必取得通訊監察書即能檢視這些通訊電磁紀錄。

以美國法為例,憲法增修條文第4 條規範隱私權之保障和政府搜索與扣押等強制處分之要件,美國聯邦法律就通訊監察,針對傳送中及儲存中之通訊設有不同之規範,前者適用「通訊監察法」(WIRE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TERCEPTION AND INTERCEPTION OF ORAL COMMUNICATIONS,18 USC 2510-2523),採令狀原則…

取得伺服器的傳真影像

通保法對儲存通訊既未規範,偵查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同此見解。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立法理由以「僅得為證據之物」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作為法官保留與令狀原則之例外規定,傳真內容為「僅得為證據之物」,依該條規定,檢察官似得依職權扣押,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3項以命提出或交付命令之函調方式取得…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19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