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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3/14
未成年人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的評價

侵權行為中的損害賠償額計算往往是當事人爭執的一大重點,在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中計算方式更是五花八門,聚訟盈庭。若被害人原本有穩定工作或許還方便計算;但若是未成年人,將會陷入沒有比較基礎、未來的收入似乎難以估計等情形。陳洸岳教授以未成年人為例,闡述損害賠償計算中應採擇的標準,並援引實務見解加深其論述。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8期】
未成年人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的評價/陳洸岳

損害之內涵

   因侵權行為致身體健康受侵害時,受害人得依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請求加害人賠償財產上之損害與慰撫金。前者包含因此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之積極損害、與因此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消極損害。而如何計算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表面上似僅屬事實或舉證問題的層次,但在每一受害人具體狀況必然不同、卻又須堅持人之價值生而平等的理念下,賠償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所指為何,即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算定基準

   (一)統計資料

    如何算定賠償金額,實務見解曾謂「因被害人將來之職業現在不可預知,當可斟酌其資質、性格及其家庭狀況,與夫其他情形以認定之」(72台上1550號)。依上述判斷基準可知,考量被害人提出之一切證據,靈活運用經驗法則及良知,盡可能算出具相當程度可能性之金額仍有必要。但觀察實際案例可知,除已有固定工作之未成年人得依其薪資所得計算者外,其餘則以法定基本工資計算;同時對於應以國民平均所得為計算基礎之主張,則以「國民平均所得為全國國民所有所得之平均數,其並非僅以勞動能力之所得為限甚明,二者之統計基礎既有不同,自不能以國平均所得指為勞動能力之所得」回應(88台上2930號)。此等形式化計算方式固可得出客觀性的金額,但就其並未考量上述多元判斷標準而言,可謂屬較為保守之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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