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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4/12
使用GPS定位之隱私秘密無故侵害

當夫妻雙方感情不若以往,懷疑他方有對婚姻不忠時,購買GPS加裝在他方車輛隨時定位,這是社會上常見的案例。但如此一行為是否會構成隱私秘密的無故侵害?以GPS所程現的行車紀錄是否屬於刑法第315條之1的非公開活動?再者,以維護婚姻純潔目的可不可以認定是非無故的情形?本文利用案例帶出問題的探討,併整理學說、實務上的相關文獻與判決,最後以實務見解做結回應案例。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9期】
使用GPS定位之隱私秘密無故侵害/王正嘉

在他人車輛上裝設GPS來記錄行車路徑是否屬於非公開活動

一般認為駕駛汽車的活動,可以分為車內的言談行動以及車子的行進位置二種,前者屬於非公開的隱私秘密固然無爭議,但透過GPS衛星定位器所回傳貨車所在位置、動靜行止等資訊,雖屬於隱私秘密,但是否該當非公開活動,尚有爭議。

(一)認為並非公開活動的見解

由於車輛行駛於道路上,為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因此GPS定位器而得的資訊,必須與刑法第315條之1所保護客體性質相符合,但否定的理由…

無故的判斷

(一)早期見解認為婚姻關係或可作為正當理由

夫妻外遇,縱使屬於是受到隱密的保障,但只要不違背探知有無外遇或通姦之情形目的,並非第315條之1的無故,而按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來處理(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判決)。

(二)近期實務見解

有明示婚姻關係並非本條正當理由見解,例如認為:按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係為保障隱私權,而針對使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做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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