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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4/15
無害錯誤

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是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可以上訴第三審的事由。但若有數項證據,縱使除去一項為未合法調證據後,二審法院仍維持心證,此際被告得否上訴第三審?李榮耕老師援用英國法無害錯誤法則,並就司法資源、法院的公信力等觀點說明此種情形得否向第三審提出上訴。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9期】
無害錯誤/李榮耕

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的違法

當事人對於法院判決不服時,在判決確定前,原則上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其撤銷或改判,以為救濟,避免錯誤判決。刑訴法第379條臚列了14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其中第10款為「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從這一款的文字來說,在審判期日中,法院未調查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或是未依刑訴法規定的方式調查該證據,都會構成本條款的違犯,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可以作為上訴第三審的事由。這樣的立法方式等於是將證據的未調查或未依法定程序調查視為審判中根本的不正義,一旦有這種違誤,所進行的審判程序就沒有公平可言,被告的權利當然受有侵害,所以得向上訴審法院提起上訴,以為救濟…

無害錯誤法則

英國在十九世紀末採行了「無害錯誤法則(the harmless error rule)」,規定除非是明顯的錯誤或審判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否則上訴法院無須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這一個法則後來也為美國聯邦及各州所繼受。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52條(a)便明文,任何審判中的錯誤、瑕疵、規則的違反或與規範間不一致,不影響實質(或重大或顯著)權利者,上訴審法院得不予考量。至於如何判斷審判中的錯誤是否無害,以證據調查的違誤為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應審酌該錯誤是否會影響到原審法院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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