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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4/18
合法與非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之分際──釋字第634號解釋

在專家理財的時代,借重專業顧問進行投資越來越盛行,我國為保障投資大眾,對於投資顧問從事業務必須經主關機關許可而加以監管。然而此種監管可能涉及人民的言論自由、工作以及講習自由,是否對於所有投資顧問行為必須以行政、刑事監管?一般性的資訊與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的分野為何?本文由釋字第634號解釋,帶領讀者深入分析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區別。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9期】
合法與非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之分際──釋字第634號解釋/郭土木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之規範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之規範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從事此一定義範圍為主要業務,實務上較常見者有以報章雜誌招收會員或在有線或無線電視臺、網路或其他媒體製播股市投資分析與解盤節目型態者居多,由於廣播電視節目深入各個階層家庭,由於廣告效果無遠弗屆,因此主管機關為避免業者之誇大吹噓造成炒作、詐欺或對投資人之誤導,在監理規範上有嚴格之規範,例如規定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等…

釋字第634號解釋之影響與因應

此前開釋字第634號解釋,認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將證券投資顧問定義為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未設有例外排除或豁免規定,導致於管理投顧事業之同時,對人民言論自由與職業自由之基本權利產生過度干預之虞,因此明確解釋投資顧問不包括「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主要在考量言論、出版與講學自由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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