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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4/19
遺贈與指定應繼分侵害特留分之扣減
 
當被繼承人生前遺贈第三人而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其計算方面尚不複雜。但若遺贈搭配被繼承人指定應繼分,此時可能涉及應繼分指定、遺贈與特留分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其扣減之方法五花八門且複雜。本文實際操作,以遺贈與生前特種贈與的案例,以及遺贈與指定應繼分的案例,在兩者皆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時,應對何人以及如何行使扣減後,進行遺產的分配。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9期】
遺贈與指定應繼分侵害特留分之扣減/戴東雄

特留分之數額係依各法定繼承人應繼分之一定比例定之

國民法上之特留分數額係以法定繼承人應繼分之一定比例規定。所有法定繼承人皆有特留分,但各繼承人特留分之數額,依法定應繼分之比例有所不同。即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2款之父母及第3款之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法定應繼分之1/2。至於第4款之兄弟姊妹及第5款之袓父母、外袓父母為其法定應繼分之1/3。

依德國民法之規定,非所有法定繼承人均有特留分,僅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始有特留分,其他兄弟姊妹、袓父母等及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皆無特留分之規定…

特留分得扣減之標的

依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額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額由遺贈財產扣除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之。依此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無償處分者,可分為兩種不同之處分。一為對第三人之遺贈;一為對共同繼承人不依法定應繼分繼承,另依被繼承人之意思以遺囑處分財產,即指定應繼分。但死因贈與財產,其為債法之法律行為,而非繼承法之遺贈行為。依現行繼承法之規定,仍不為扣減之標的。惟依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之繼承編修正草案中,將死因贈與之處分財產亦列為特留分扣減之標的。該草案之立法理由認為:因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仍在繼承人之手上,尚未將贈與之財產移轉所有權給受贈與人,就此點,其與遺贈之情形相同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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