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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5/07
請求權基礎、法之適用與案例研習

月旦法學教室200期特別企劃中,我們首先整理了王澤鑑教授在成大演講內容,由法學界的巨擘講述法律人面對案例時,應有什麼樣的清晰思維。從請求權基礎的檢驗架構、法律解釋的適用先後順序到法之續造的功能,描繪出完整法學方法論的型態。除了方法的講解,王澤鑑教授更親自演練例題三則,讓我們趕緊進入王澤鑑教授的民法案例研習學堂吧!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0期】
請求權基礎、法之適用與案例研習/王澤鑑

什麼是案例?

本次演講的主題是案例研習。案例是社會生活的一部份,案例指向具有法律上爭議問題,有賴法律解決。案例是一切法律思維的開始,案例對於法律人極為重要。所以在我個人的著作中,多都會放上具體案例,從理論中抽出具體的法律問題,作為法律思考之用,並引導幫助讀者,培養處理案例的能力。

法律人的能力為何?並非在於背了多少條文,記憶了多少學說理論,而是能夠將抽象的法律適用在具體的案例之上。這是法律人最基礎的能力,當一位法律人具備此能力之後,甚至可以當立法者,因為能夠知道條文訂定之後可以適用於何種的案例之上,會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法律解釋之目的及方法

法之適用需要解釋。解釋的目的在探求法律的規範意旨。解釋方法包括文義、體系、歷史、目的、比較法、合憲性解釋等。為何同學念書時有許多種不同的學說要研讀?因為各採不同的解釋方法,此亦方法不可隨意選擇,必須共同協力,要經過論證。論證與解釋方法息息相關,使人信服、可供檢驗,期能符合合理客觀的正義的要求。論證是法律人最基本的能力與素養…

法之續造

法之續造在整個法學方法論,臺灣有很大的進步,尤其是法之續造。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037號判決認為:「次按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責,根據『法官知法』之原則,法院應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依職權尋求適當之法律規範,作為判斷之依據。而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謂法理,乃指為維持法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應然之原理;法理之補充功能,在適用上包括制定法內之法律續造(如基於平等原則所作之類推適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即超越法律計畫外所創設之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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