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9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19/05/30
臺灣專利侵權訴訟之實務現況:崩壞與亟待重生的智慧財產生態系統(Ecosystem)

2008年台灣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專門負責智財相關如著作、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等的民、刑、行政案件,期望能夠使權利人方便並有效行使其權利。但設立十年的時間經過,李素華教授蒐集資料後,發覺專責法院的建置似乎沒有達到當初預期的效果;反而,訴訟量逐年減少。這究竟是台灣智財環境發展更加良好?又或者是人民認為專責法院的效益過低?本文以實證研究的方式,以專利侵權為研究目標,對近十年來的訴訟量、勝訴率、損害賠償金額等作分析,並由數據分析來解說現行智財法院的困境與造成的問題。

【關鍵字】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89期】
臺灣專利侵權訴訟之實務現況:崩壞與亟待重生的智慧財產生態系統(Ecosystem)/李素華

良善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乃創新研發相關產業與服務業之發展基石

觀諸美歐亞洲各國設立智慧財產專責法院之目的,不僅僅是在強化智慧財產之法律救濟管道及訴訟程序,亦不在「獨厚」權利人,使其更「方便」及「有效」對侵權人主張權利。制度推動者之最重要考量在於:智慧財產法院運作所影響者,不單單是訴訟業務,甚而左右整個產業之商業活動、國家社會整體能否體會智慧財產之價值與重要性,亦攸關授權、技術移轉相關服務業之發展 。針對侵權行為,司法機關若無法提供權利人有效之救濟程序,創新研發之「生態系統」(ecosystem)根本無從發展 。

以專利權為例,侵害行為若無有效之救濟程序,包括侵權主張幾無成立可能、侵權成立之損害賠償甚微,有技術需求之人不會主動思及以投入研發、透過授權或技術移轉方式取得技術,蓋前述方式都耗時費力及需花費大筆金錢,以侵權方式實施發明乃最省時省力及省錢作法...

民事法院輕易否定專利權之有效性乃直接摧毀創新研發之「生態系統」

判筆者向來主張,審理法第16條雖賦予民事法院自為判斷專利有效性之權責,惟應節制適用該條 。觀察智慧財產法院之實務運作,結果卻截然不同,審理法第16條在個案上被廣泛及過度適用。另外,同為嗣後判斷專利有效性之程序,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專利無效之比率,遠遠高於智慧局,2010年之差距甚而高達31.95%。本文質疑智慧財產法院在判斷專利有效性此等技術議題之專業能力,力主民事法院不宜輕易否定專利專責機關所准予之專利權 。

如前所述,創新研發及智慧財產相關產業之「生態系統」運作與發展,仰賴於專利權在後續運用上能彰顯其價值。專利法賦予之權利內容乃排他權,能否透過訴訟程序對侵權行為人主張排他權,自屬重要。民事法院若輕易的否定智慧局所核准專利權之有效性,無異是直接摧毀創新研發及智慧財產相關產業之「生態系統」,不僅不利於臺灣發展知識經濟及高附加價值產業,技術升級或產業轉型亦為緣木求魚。肯定專利權價值及其對生態系統發展之重要性,此乃美國專利法第282條第1項明定專利權應推定有效之原因之一。臺灣雖無前揭規定,惟基於專利權乃專利專責機關以行政處分所創設之權利,民事法院當應尊重三權分立之憲政基本原則及節制適用審理法第16條...

上訴維持率高及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疑義

依據本研究統計,299件專利侵權訴訟一審判決之上訴維持率為90.57% 。亦即177件案件未上訴或上訴中,103件上訴後維持原審判決,4件完全廢棄原判決、15件部分維持及部分廢棄。

上訴維持率超過九成,或可解讀為一審判決品質極佳,因而能予以維持;反之,其原因亦可能是法院組織結構問題。易言之,目前智慧財產法院有十六位法官(含院長),在內部分工上雖就民事一審及二審法官有不同配置與區分,惟各該法官不僅同處一法院組織,且於行政訴訟或刑事二審訴訟之合意庭仍有可能共同審理案件。於此組織架構下,外觀上雖有民事一、二審法官之配置,所有法官卻是朝夕相處及共同審理其他案件,外界質疑審級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實非無的放矢。

專利侵權案件之一、二審同屬一個法院,另一個欠妥之處在於,協助釐清技術爭議之技術審查官配置、不論是何審級案件之主任技審官均為同一人。詳言之,專利有效性及是否落入專利權範圍之技術問題,實為專利侵權訴訟中當事人攻防之重要爭點,較嫺熟法律爭點之法官於案件審理過程,需高度倚賴技術審查官的協助,然其人數僅有十二人,且有主任技術審查官擔任事務統整與管理之職,事務內容上同時涵蓋一、二審案件之技術爭點...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看更多2019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