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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01
酒後牽車是酒駕嗎?

酒駕的防治是目前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在歷年修法來不斷增高刑責,並且增設加重結果犯,欲達到嚇阻的效果。但如果只是「牽」著機車走,並沒有發動機車,是否仍會該當危險駕駛最中的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實務上意見分歧。本文吳耀宗教授比較實務中分歧的意見理由,並以文義解釋、保護法義出發,給予上開問題的認事用法上的建議。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1期】
酒後牽車是酒駕嗎?/吳耀宗

危險駕駛罪之立法沿革與理由

刑法危險駕駛罪係於1999年增訂,原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立法理由:「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之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而後歷經2007年、2011年之修正,不僅一再提高刑度,並增設加重結果犯,最近一次修正則於2013年,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理由:「一、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

實務見解

至於實務方面,大多不以啟動引擎為必要,例如「所謂『駕駛』,指該動力交通工具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起始移動於道路上之謂,其啟動引擎或馬達產生動力而移動者,固無論矣,即未啟動引擎或馬達,而係利用地形陡坡順向下滑而移動,或於行駛過程關閉引擎、馬達,使該動力交通工具以慣性滑行方式移動,或暫時停止者,因該動力交通工具仍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對於同時參與道路交通之其他人仍可產生危害或威脅,自亦屬駕駛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5交上易288)、「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駕駛』係指使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例如:轉動方向盤或煞車)即屬法條所稱之『駕駛』,並不以該車引擎確已啟動為必要。」(臺中高分院98交上易161)但也有少數實務認為,「駕駛」應以啟動引擎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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