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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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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動之投保爭議
勞工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一環,為了保障人民工作權之重要制度,避免勞工於傷殘、年老或死亡時陷於窮困的窘境。但現行勞保不論所得高低都必須投保,是否造成低收入工作者獲得更少的薪資?現行法有無解套辦法?另外在低薪高保的情形下,是否會造成排擠資源的可能?本文中鍾秉正教授以大學中的教學研究助理為例,提出現行制度下的缺失。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1期】
憲法保障依據
憲法第155條乃社會保險之實施依據。雖因其性質為基本國策而致功能上欠缺基本權利之主觀公權利,但仍具有憲法委託與制度性保障之客觀作用。尤其可藉由憲法第22條之「橋梁作用」,補充基本權利之保障內涵。因此,勞工保險乃政府保障人民工作權之重要制度,加諸投保義務於具有保障需求性之受僱勞工,且賦予雇主分攤保險費以及作為投保單位之責任。此一強制投保義務可能影響勞工或雇主之工作權、財產權乃至一般行動自由權等憲法基本權利。對此,勞工保險之實施依據為勞工保險條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且實施之目的在落實社會福利、提供勞工職業安全保障…
勞保保險財務
勞工保險作為社會保險之典型制度,其財務主要由保險費之收入來維持。保險費之計算乃參考定期精算結果以及保險支出所定之保險費率,並按被保險人之月領薪資對照主管機關訂頒之投保薪資分級表收取。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被保險人之身分為受僱勞工者,其必須自行負擔20%之保險費,其餘則由雇主分攤70%,政府補助10%。
依題例之大學教學助理甲,其每月薪資僅為8,000元,並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應按11,100元投保並繳交保險費。某甲雖因此需繳交高於實際所得所對應之保險費,但其所獲得之保障亦較高。相較之下,雇主A大學則需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分攤70%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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