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9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19/06/15
論2019年春季的酒駕制裁修法

2019年年初對於酒駕的修正探討如火如荼的展開,政府與民眾皆喊出了對酒駕零容忍的口號,並支持加重酒駕的刑罰,甚至肩比殺人罪。但酒醉駕車所造成的死傷真的有比超速、不遵守交通規則還為嚴重嗎?對於酒駕致死的加重結果飯的設計,在立法技術上有什麼不妥當的部分?許澤天教授先觀察修法的歷程,並檢討加重結果犯與再犯作為加重事由的立法設計、酒駕的主觀構成要件以及政院間錯誤解釋外國法等論點,評析酒駕制裁修法。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1期】

結果加重犯的設計

(一)立法合理性

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受社會矚目的事件,乃是產生致死或致重傷的情形,而導致立法者對酒駕採取更加嚴厲的立法。在未制定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結果加重犯之前,因服用酒類所造成的不能安全駕駛,若又造成死亡或重傷結果時,乃是透過將不能安全駕駛罪和過失致人於死罪或致重傷(或業務過失致死罪或致重傷罪)的競合評價處理,至於這些罪名要成立想像競合,還是實質競合,則是有爭論1。自2011年起,立法者明定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因而致死者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13年6月的新修法更把致死者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排除可能的想像競合或實質競合適用…

再犯作為加重處罰事由的檢討

因酒精產生犯罪,除非根本地治癒其酒癮,再犯率原本就高。配合酒駕肇事率顯然低於1%,加上酒駕者尋求僥倖的便宜行事心態,縱使曾因酒駕受到司法制裁,仍會投機地選擇再犯酒駕行為。為遏止酒駕再犯行為,法務部提出再犯酒駕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徒刑的修法建議,行政院審議結果提出「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暫且不談再犯的標準是否應以曾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是否應於多久期間內再犯,且再犯的加重是否應從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基本罪名開始,而非等到發生死亡或重傷的問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19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