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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17
訴訟類型、關聯與標的(上)

行政訴訟法講座來到第三講,由李建良老師分析行政訴訟上的各種訴訟類型適用的要件與體系作講解。由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一定程度的差異性,行政訴訟是以行政行為作為的態樣為連結,故訴訟類型與行政行為有高度的相關。故本文特色是將訴訟程序、訴訟類型以及訴訟標的三者的制度結構作為講解的核心,並援引實例與實務見解作為補充,使讀者快速領悟各類型的行政訴訟程序。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1期】

訴訟類型與權利救濟程序之關聯

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揭示行政訴訟之概括審判權2,寓有建立無漏洞權利救濟體系的旨趣,俾以使人民免於受到公權力的違法侵害,並鞏固理性合法之行政法秩序。過去以行政處分為標的之撤銷訴訟的「類型限定」,現已不為立法者所採。行政行為的法律定性,特別是系爭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僅是選定訴訟類型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行政訴訟救濟之門是否開啟的必要條件。行政訴訟提起之合法與否不再取決於行政處分之存否;訴訟類型的擇定(或誤選)亦非得作為行政法院駁回訴訟的單一理由。原告誤選訴訟類型時,行政法院(審判長)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3對原告行使闡明權,曉諭原告為正確的訴訟聲明與主張…

行政執行訴訟

【例45】稅捐稽徵機關對甲作成課稅處分,於催繳未果後,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甲主張該課稅處分違法而提起行政爭訟(撤銷訴訟),於訴訟進行中,甲為抵銷之意思表示或先行繳納稅款。

【例46】甲未依法領有執照興建房屋,主管機關限期甲拆除未果,乃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於執行時,拆除人員誤認乙之房屋為應拆除之房屋,欲行拆除。

【例47】甲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就甲所有之某一房屋進行查封時,乙出面主張該房屋為其所有,不得查封。

人民因行政行為而負有一定之公法上義務,例如行政機關對人民科處罰鍰,課予人民一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不履行時,即進入行政行為的執行階段;必要時,行政機關得動用強制手段,促使人民履行義務,或達義務已履行之同一狀態。人民公法上義務之所由生,若出於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原則上須先獲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始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強制執行(參見後述之司法執行訴訟);若出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則行政機關得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依法(主要是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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