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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21
健康保險除外責任批註書與契約變更

在健康保險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往往會簽訂除外責任批註書,目的是為了排除被保險人投保前已存在的危險。這樣批註書的約定也會有一定期間,讓被保險人證明自己已經痊癒,進而得變更批註書內容。但批註書的內容變更是否屬於保險契約變更,而有保險法地56條保險人於10日內不為拒絕視為承諾的適用?10日的期間應從哪個時點開始算起?汪信君教授從新舊法的解釋提及,並闡述批註書的目的,解析健康保險除外責任批註書變更的相關議題。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2期】

除外責任批註書與契約內容變更

關於保險法第56條所涉及契約變更之適用範圍,學說上1有認為該條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契約變更且須通知保險人者」且「經保險人承諾後始發生特定效力」之情形。契約變更之型態相當多樣,如保險法業已另為明文規定(如危險增加或複保險等)時,即應適用其個別條文2。再者如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得行使之權利且無庸經保險人承諾時,亦無特別於保險法第56條另為擬制承諾規範之必要性。以下即先行論究除外責任批註書之性質,進而再就取消除外責任批註書與契約內容變更加以討論。

(一)保前疾病與除外責任批註書

本件情形所述之除外責任批註書將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患有之胃食道逆流、痔瘡、子宮頸細胞病變以及肝功能異常等相關疾病或併發症而接受之相關診療,排除於承保範圍外,雖與保險法第127條保前疾病保險人得免責之規定近似,但實際上仍有所差異…

但書排除適用範圍與解釋

2007年修法前之但書文字,將人壽保險排除於保險法第56條之適用範圍,主要著眼於人壽保險契約之危險具高度複雜性,有待保險人更長時間考量是否同意,因此將其排除適用範圍之外。而系爭健康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危險評估複雜程度更甚於人壽保險,因此解釋上似得一體適用原條文之但書範圍而排除該條擬制承諾之適用。但倘若保險人經過相當之合理期間(一般正常核保所需時間)遲遲未為承諾,縱使被保險人之體況業已回復至與正常人無異,實對於被保險人之保障有欠周延。修法後之現行條文,雖將適用險種明確規定為人身保險,但其條文另以「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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