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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23
涉外民事關係適用我國強行公法?

當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時,若雙方當事人有一人非我國籍,極有可能屬於涉外事件。在處理上開涉外事件時,準據法的判斷即為所有步驟的第一步。本文探討我國籍漁船雇傭外國籍漁工,而有超時工作工資不足等情事,在未約定準據法,且締約履約地均在國外時,我國勞動法有無適用之虞地。林佳和教授從國際上常見的幾種類型,分析在此種情形內國強行公法適用的理論基礎。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2期】


勞動契約準據法的選擇

漁船僱用外籍漁工,屬典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一般國際私法規則,向以當事人合意選擇契約準據法為原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謂:「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亦同。如缺乏當事人明示選擇,則須透過客觀連繫因素決定其準據法,即找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關係最切之法律」。我國漁船與外籍漁工就其勞動關係,原則上得合意約定適用我國法律,例如「勞動基準法」,即便是純粹的境外僱用、境外勞動、締約地及履行地均在外國之情形,仍因屬我國籍漁船,具有一定程度之內國關聯,難認有禁止當事人約定適用我國法之必要…

外國法作為準據法的內國公共秩序保留

既使當事人選擇或依其他標準認定外國法律為契約的準據法,仍可能有內國強行法適用,亦即「如無選擇或適用外國之契約準據法,原本應強加於契約自治之上的內國強制保護法律」,應令其繼續適用,不因當事人適用外國準據法而逕予排除,此原則於勞動法領域亦常見其例6。在此,有三種不同類型:

(一)內國公共秩序(ordre public)
在國際私法的衝突法規則上──所謂衝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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