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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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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式之爭與選法合意有無之判斷
書式之爭為國際貿易中極為經典的教學案例,即相對人書信來往中,對於雙方所提出的契約條款各自有不同的意見,經過來回修改後仍有歧異,則雙方對於該條款應如何適用的問題。本文蔡華凱教授以我國實際發生的虛偽買賣三氯乙烷案為例,並解析國際貿易上常見書式之爭中判斷見解,最後回歸本案適用。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2期】
現行法上的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本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解釋上,本項之規定適用在發生債之關係之法律行為,包括單獨行為與雙方行為。契約準據法之決定與適用自然依照本條之規範。與大部分國家立法例相同,我國法係以當事人意思自主為原則(同條第1項,又稱主觀主義),輔以關係最切與特徵給付理論(同條第2、第3項,又稱客觀主義)。又現行法與舊法雖皆以當事人意思自主為原則…
書式之爭
書式之爭(battle of forms)云者,係指國際貿易中,契約雙方當事人各自備有之定型化契約分別記載不同準據法條款時,應如何決定其準據法為何之謂。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上,業者多半會針對自己公司的業務,事先擬好書面定型化契約書,針對契約內容記載一般性條款。在與相對人進行交易的過程中,透過交換彼此的定型化契約書來針對契約內容的條件進行談判。而在定型化契約書中通常會包含準據法條款。如同上開案例,判決理由指出:「上訴人致函被上訴人之右開買賣契約確認函註記欄上雖記載準據法為荷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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