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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7/01
人民參審、證據調查──三天審結、簡潔為要

人民參審制來到第二講,本次主要探討議題為參審制中,如何讓人民在短時間內進入證據調查階段,並且以最短的時間內達到集中審理的目的。林裕順教授對於人民參審的目的表示贊同,但也指出過往實務「證據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真實發現」的見解,在未來人民參審制度上會有所疑慮。因此,在本次文章中,林裕順教授點出人民參審制證據調查的步驟以及各種證據方法應優先或列後,以促成簡單調查、迅速審結的目的。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2期】

人民參審證據調查之不同

有別於現行刑事訴訟法條文規範,本項人民參審有關證據調查程序,

(一)增訂「開審陳述」

要求檢辯雙方於調查證據程序前,應向參審法庭說明:「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草案第70條),用以協助參審人員融入審判脈絡,並易掌握案件爭點或相關證據調查意涵。

(二)落實「當事人舉證」

有關物證、文書證據等證據調查,原則上「由聲請人提示予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為「宣讀」等等(草案第73至75條)。蓋其論據說明認為基於公平法院之精神,在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之刑事訴訟審理程序下,身為審判者之法院,應立於公正超然的立場聽取檢辯雙方之主張及所提出證據之內容,於斟酌全部證據及主張後,再做成綜合評價及判斷…

人民參審證據調查之特色

人民參審為能確保職業法官與法律素人,就起訴案件之犯罪事實、量刑事實得以適切判斷,必須綜整案件爭點、嚴選證據資料,同時考量易於瞭解並應特別審酌提供之證據與判斷事項之緊密連結。再者,落實直接審理、言詞審理訴訟原則,應重視原始證據、第一手呈現以活化法庭活動,各項證據調查過程應有令人驚豔、心領神會之感,方能達到目視耳聞、即知其義之「審判中心」制度目的。

(一)人證優於書證

歷來,專由職業法官審理之法庭活動,通常檢察官或多先行提出偵查書證之證據調查聲請,審判法院依據傳聞法則等等條文規範予以准駁,另縱經審判期日證據調查之偵查卷證,承審法官於退庭後亦可再三細讀、反覆勾稽,探求案件爭點事實原委或可維程序的效率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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