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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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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侵害之過失概念
在專利權侵害的情形中,若侵權行為人實施自己之專利製造產品,但該產品卻落入他人專利的情形,此時侵權行為人得否主張自己並無故意過失,毋庸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本文李素華老師從一般侵權行為的故意過失的脈絡分析,進而比較美國、德國對於專利權侵害中的故意過失作為比較,最後回歸案例的討論給予解答。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3期】
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要件
依據民法學者之通說見解,刑法第13條及第14條關於故意或過失之規定,應能適用或類推適用於民法。
惟王澤鑑老師特別指出二者仍有些許差異,認為刑法係在制裁不法,對於故意或過失採主觀認定標準,亦即因行為人怠於注意之心理狀態,而符合國家施以懲處之刑罰目的…
專利權侵害之過失標準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
關於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侵害之過失標準,乃法律條文未有特別規定之情況,應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及抽象輕過失之標準,個案上認為侵害行為人無侵權過失者,甚為罕見,此與一般侵權行為案件並無二致。我國專利法雖未如美國般,就主觀歸責要件採取「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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