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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1/04
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起算與完成時點

對於類似長潛伏期的特殊侵權行為,在權利人不知或根本無法合理可得而知其請求權存在時,如一概以客觀時間的經過使權利人無法行使其權利,將有違反時效目的之一律。本文中,謝哲勝老師將先介紹時效起算時點之各種見解,在以債權人主觀上之認知作為判斷,進一步分析時效起算時點為何。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8期 】 
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起算與完成時點/謝哲勝

 (一)時效起算時點之法律規定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而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有採客觀說與主觀說2種計算方式…

 (二)權利人主觀認識可否作為「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或「消滅時效障礙事由」之判斷

有認為權利人主觀認識應作為消滅時效的障礙事由,而非起算時點,債權人知悉不應為消滅時效起算的要件,理由在於債務人的舉證責任應減輕,無須舉證證明債權人何時知悉權利存在與債務人的身分等事實…

 (三)以權利人主觀認識為「消滅時效不完成」或「消滅時效停止進行」之倡議

美國法上對於此類長潛伏期侵權行為的毒害侵權事件,則透過判例法的方式產生各種責任理論,美國於1988年至1991年間,在毒害侵權訴訟中,針對長潛伏期侵權行為的時效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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