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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1/16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終身不得與小三結婚—契約自由?違反公序良俗?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應尊重契約當事人之意思,惟當一方當事人違反契約約定在先,卻反過來主張該契約條款違反「公序良俗」或違憲應為無效時究應如何處理,實有疑問。本文中,劉姿汝老師將先詳述契約自由原則和公序良俗之概念,後再針對實際案例進行判斷和驗證。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8期 】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終身不得與小三結婚—契約自由?違反公序良俗?/劉姿汝

(一)契約自由原則之意義與限制

當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成立契約,契約雙方當事人基本上就應該受到契約拘束。契約若無拘束力則無意義,所以契約自由本就內含契約的拘束力。契約的遵守,透過債務不履行制度而得以維護。那麼,以契約自由之名是否毫無設限?當然非也…

(二)契約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意味著維護社會的一般利益,特別是國家秩序的各種規範。而善良風俗,則是意涵著一般的道德規範,如家族秩序等。兩者並無非常明確分別,應可謂透過兩者可共同展現「社會妥當性」,即所謂公平性或正義的概括性概念。所以,公序良俗的具體意義,可能是會隨著時代與社會的變遷,倫理觀、道德觀等的變化,而跟著修正的流動性概念…

(三)案例解析

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適用契約自由原則?結婚、離婚與否,是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而所謂離婚協議書,是整理與確認夫婦之間合意離婚的相關條件與事宜的契約。既然為契約的一種,應可適用契約自由原則。惟離婚協議書之約定內容,能否比照一般財產契約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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