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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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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倫理的定位與國家介入學術倫理事件應有的界限
學術自由的內容與人類的精神思想高度相關,而且學術追求真理的特質,往往和主流思想有所牴觸,國家貿然介入,可能會對人民的基本權造成不當侵害。本文中,許育典老師將從憲法對學術自由的保障出發,釐清學術倫理與大學自治的關係,再行討論國家在介入相關事件時,應嚴守的分際。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8期】
學術倫理的定位與國家介入學術倫理事件應有的界限/許育典
(一)學術自由的保障與大學自治
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而學術研究的內容是講學的基礎,二者無法分割,因此,釋字第380號的理由書中提出:「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透過憲法解釋,可得出我國憲法亦保障學術自由的結論…
(二)大學自治與學術倫理
為了確保學術自由的實現,給予大學或其他學術團體自治的權限是必須的。而這種自治,自然也包含讓學術團體以規章、組織、人事的自治來營造有利學術自由實現之環境的權利…
(三)國家介入學術倫理的正當性
有人可能會認為,學術團體只要揮舞著大學自治的大旗,就可以完全自外於國家法治的規範,國家完全不得介入學術倫理相關的事件中。但其實不然,大學自治並不意味著大學是個享有治外法權的國中之國,若是如此,則意謂大學可以自治之名任意使用經費、處分成員而不受任何拘束。事實上,既然大學自治的保障來自憲法賦予,其界線自然也受憲法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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