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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1/17
習慣成自然?勞動法中的勞動習慣

在2020年要正式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的條文中出現了「勞動習慣」之規定,然究竟哪些勞動行為屬於勞動習慣,學理上和實務上雖多有使用,然並無統一之見解。本文中,林佳和老師將先從我國之實務和學說出發,分析勞動習慣之態樣;再以德國實務輔助進行討論。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8期】  
習慣成自然?勞動法中的勞動習慣/林佳和


(一)雇主自願變成勞動習慣?

免費利用停車場,容許私人用途的上網,放多餘的假、免除工作義務,賦予重新僱用請求權,特定勞工排除一般終止,攸關工作內容、地點、範圍、工時狀態等之雇主指示權,排班,各式各樣的特別給與…

(二)實務上的勞動習慣

2018年11月制定通過、2020年1月起施行之《勞動事件法》,在其中的2個條文,分別提到了勞動習慣:第2條以及第50條。這是我國勞動法制上,首次出現「勞動習慣」,即便將眼光延伸至所有成文法,也是惟二的明文,另一則出現於刑事執行的保安處分法規,與勞動法沒有關係。在臺灣的司法實務上,勞動習慣,至少就字義本身,不算罕見…

(三)國內勞動法學眼中的勞動習慣

學者黃程貫肯定勞動習慣作為勞動法法源,但並未進一步多做探索,其他學者多聚焦於集體勞動法,處理如工會幹部會務假、代扣工會會費等問題上,引入勞資向來互動之慣行,但未直接針對勞動習慣要件等,有所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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