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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2/13
認事用法、法律明確性與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第777號解釋,從提起釋憲至對於具體要件之解釋,以及法律明確性之議題,吳教授提出了其認為之釋憲疑義,認為本案應係法官「認事用法」,而非「法律違憲」的問題,在即將來臨之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所採行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提起釋憲之要件應更為明確,值得讀者仔細思考。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9期】
認事用法、法律明確性與聲請釋憲/吳信華

肇事逃逸案件:由法官聲請釋憲(釋字777號)

本案所涉刑法上之該條即「肇事逃逸」,法官於裁判時當應(在確認事實後)精確闡釋條文,涵攝本案而得出結論,此即法院的「認事用法」,亦即屬其審判事務之核心。而當然法院於窮盡各種解釋的可能性均無法獲致系爭規定之合憲性時,當即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此不僅為法官之權利,甚且為其義務,而具「法官依(憲)法審判」的重要意義。

構成要件及法律明確性之解釋

……然何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此規定實不明確,而重點當在於「肇事」及「逃逸」之意涵究所何指。在初步闡釋下,「肇事」於文義上應可認係引發事故,而暫不論其故意過失之情狀如何;「逃逸」即「逃走逸失」,即於肇事後有此行為。然客觀地觀察本條之立法目的及所處之刑罪並非輕微,在目的解釋及體系解釋的併同觀察下,此情狀當復更應指肇事後為脫免其責任即逃走逸失,欲使人無法知其行蹤、以脫免其責任,而非僅指單純離開現場而言。此一闡釋或非完全周延,然無論如何一個窮盡法條內涵的各種闡釋當屬必要,而不能僅望文生義地即認為「當事人肇事後未於現場實施必要(救護)處置,或未留下聯絡資訊而即離去,即必然構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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