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0/02/14
違法改建責任之歸屬

本篇文章林三欽老師以一個行政法題目(改建房屋之案例)來論述有關於狀態責任與行為責任之不同內涵,依據責任類型的不同──歸咎於「行為」或「物之狀態」,課責對象有所不同。緊接者論述狀態責任及行為責任之辨別標準,最後,完整解析案例該如何適用法律,對於狀態責任及行為責任之釐清,具巨大幫助。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9期】
違法改建責任之歸屬/林三欽

責任類型與法律關係繼受

所謂狀態責任係指法令為了確保某物處於合法妥適的狀態,課予具有聯繫因素之人(例如所有權人、管理權人等,可稱為「狀態責任人」)一定之義務,使其維護此一狀態 。此為「第一階段的狀態責任」,可稱之為「狀態維護義務」。一旦該物處於違反法秩序的狀態,不論其是否與前引狀態責任人之行為有關,亦不論其是否可歸責,主管機關將令其排除該危害狀態 。此為「第二階段的狀態責任」,可稱之為「危害排除義務」……所謂行為責任,係行政法令所課予人民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第一階段之抽象行為責任)。當人民違反前開行政法義務,主管機關得依法發動行政執行或施以裁罰(第二階段之具體行為責任)。行為責任起因於違反行政法秩序之行為,因而與行為人密不可分。若該行為之不法結果留存於特定物之上,行為責任並不因該物所有權之移轉而變動,仍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辨別

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最大的差異在於,責任發生之「原因」(構成要件)以及「課責之對象」。就「原因」(構成要件)而言,「行為責任」起因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或不行為,與行為人密不可分;「狀態責任」起因於標的物之危害狀態,而不問行為人究係何人。就「課責對象」而言,行為責任由行為人承擔;狀態責任則由與責任標的物具有聯繫因素之人承擔。若法規在課予責任之際,僅以「實施行為之人」為對象,顯示立法者欲追溯本案發生之源頭行為,應屬於行為責任……。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