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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2/27
遺囑信託違反特留分之效果

本篇文章黃詩淳教授以案例深入淺出的探討遺囑信託是否應受特留分扣減?若是,則扣減對象為何?效果如何?蓋遺囑信託乃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之方式,將其財產權全部或一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所創設之信託,此信託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此制度目的是為了保存財產避免浪費、監護子女、照護遺族等等。而當此制度侵害某一繼承人之特留分時,是否該扣減,即為重要討論問題。本文,黃老師以遺囑違反特留分之效果切入,談及特留分之扣減對象,論述清晰,能讓讀者迅速理解本爭議之討論核心。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9期】
遺囑信託違反特留分之效果/黃詩淳

遺囑信託違反特留分之效果

「信託」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參見信託法第1條)。雖市面上較常見的信託架構,係以委託人與受託人之信託契約為之,且多由信託銀行擔任受託人;但信託不以此為限,委託人亦得以遺囑設立信託(信託法第2條),受託人是親友亦可……由於遺囑信託乃以遺囑作成,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適用於遺囑信託;換言之,遺囑人(即信託之委託人)以遺囑設定信託,自由處分其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特留分扣減之對象

信託使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之利益分裂成兩個部分:一為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一為受益人對信託收益的受益權以及信託期滿時的財產歸屬權利。究竟是移轉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抑或是給受益人長達60年的收益受益權與期滿時的財產歸屬權(以下將此二權利合稱為「受益權」),何者才是侵害特留分的「元凶」而應受扣減?有兩種看法:

1.信託財產說此說認為,遺囑信託係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形式上移轉給受託人,此行為侵害了特留分,特留分權利人應對受託人行使扣減權……。

2.受益權說此說認為,受益人才是真正享有信託財產實質利益之人,而非受託人。故信託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權一事才構成對特留分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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