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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3/12
智慧財產權基本原則探討(一) :從國內耗盡到國際耗盡

本講座第一講,馮震宇教授將論述智慧財產權法之基本原則—權利耗盡原則。講述此原則內涵後,緊接著進行不同地域間,權利耗盡原則之態樣即適用方式;再以美國法上,權利耗盡原則之變遷論述至臺灣有關此原則之規定與限制。對於初接觸智慧財產權法律之讀者,可透過老師邏輯井然之論述,對此基本原則有完整的認識。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9期】
智慧財產權基本原則探討(一) :從國內耗盡到國際耗盡/馮震宇

權利耗盡原則(Doctrine of Exhaustion)

權利耗盡原則不但是智慧財產權最基本的原則之一,也是智慧財產權最重要的限制之一,更是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最常主張的抗辯理由之一,其規範與適用,也直接影響到權利人與利用人的權益。 一般而言,智慧財產權法上所稱之「權利耗盡原則」(又稱為第一次銷售主義The First Sales Doctrine、真品平行輸入parallel import、或灰色市場grey market),乃權利人就其所製造、創作或經其同意所製造或販售之物品,於第一次合法銷售進入市場流通後,由於權利人已從中取得報酬,即喪失對該物品之控制權,也因此任何合法取得該物品之第三人,均得自由將該物品讓與他人或任意加以利用,權利人不得予以干預或再行主張智慧財產權。而此原則之所以出現,乃是為平衡權利人所擁有之智財權利與重製物所有人之所有權,並調和兩者之利益,使權利人以讓與或授權等方式而獲得合理報償後,受讓人或被授權人得以利用或銷售該具有智慧財產權之產品,以充分發揮該產品之價值,達到物盡其用目標。此外也有見解認為此原則乃係為避免權利人雙重得利,並使商品交易能自由流通而作之限制規定。

權利耗盡原則的類型與各國差異

權利耗盡原則雖已廣泛為各國採行,但實際適用上卻仍有相當大的差異。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各國採行的權利耗盡原則不盡相同,可大別為基於智慧財產權屬地主義原則的國內耗盡原則(national exhaustion),以及更廣泛的國際耗盡原則(international exhaustion)。前者是指附有智慧財產權之商品一旦銷售或合法流通,即耗盡在「該國國內」之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即不得再行對後買受人或取得人主張智慧財產權,而此原則也是各國普遍存在的二手市場或跳蚤市場的法律依據;而後者則係指附有智慧財產權之商品一旦銷售或合法流通,即耗盡其在「全球」之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嗣後即不得在其他國家對輸入者或後買受人主張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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