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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3/13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義務

本文,林仁光老師討論之主軸乃圍繞在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告編製義務。然是否因公司性質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規定?編制義務人及編製頻率、內容正確與否等問題。且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不同,有必要予以釐清。用語上,公司法中使用「財務報表」一詞,而證交法則使用「財務報告」,名稱雖不統一,但無礙於了解其內容。林仁光老師分別以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對財報編製之規定予以討論,接著探討財務報告虛偽不實之法律責任,以嚴謹之法律論述建構理論,值得仔細研讀。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9期】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義務/林仁光

財務報告之編製義務與流程

(一)年度財務報表

公司有編製財務報告之義務,其編製目的是讓股東能知悉其所投資公司之財務狀況。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然而,公司之財務報表究竟由誰編製?此涉及財報編製義務與責任。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董事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此規定易使人理解為財報係由董事會編製?……。

(二)期中財務報表

公司法未要求公司應定期編製期中財務報表(例如季報或半年報),但於下列情形發生時,公司應依規定編製期中財務報表。公司如於章程訂定,得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而決定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時,根據2018年公司法修正時增訂之第228條之1前3項之規定,除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應併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監察人查核後,經董事會決議。如公開發行公司為期中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時,該財務報表尚須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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