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0/04/02

不法所得之物沒收沒入競合之適法處置


人民因同一不法事實而取得之不法所得,若受刑事法院依刑法沒收新制宣告沒收後,得否復受行政機關為沒入或沒入物品價額之處分?申言之,針對同一不法行為所得之物,沒收與沒入兩者間在法制上之關聯性為何?

以上爭點,在刑法沒收舊制時期已值探討,修法後沒收改為「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後,解答是否不同?詹鎮榮教授撰寫本文,以實際案例為牽引,說明刑法沒收新制與行政罰沒入制度之競合關係。




一、沒入私運貨物之法律性質

依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沒入屬行政罰之一種,旨在透過對物之財產權的剝奪,達到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目的。行政罰法對於沒入,雖定有若干規範,然對於何種之物,基於何等理由得以沒入,其本身卻未定有構成要件,毋寧須從各領域之行政法規中探求之。我國行政專法所規定之沒入,因具多樣性,標的、對象、要件、目的各異,從而屬性難具有單一性。一般言之,略可區分出以制裁違法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為目的,……

二、沒收之制度目的

就法律效果而言,同屬對物之所有權予以剝奪,然非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致,毋寧係立基於刑法相關規定者,為「沒收」之制度。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條文,將沒收去從刑化……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