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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4/09 |
共有物分割時應有部分抵押權之處理
共有物分割時,原存在於應有部分上之抵押權之處理方式,將因共有人受原物分配與受金錢補償而有所不同。温豐文教授以實例說明裁判分割時,共有人受原物分配與受金錢補償,其應有部分上原設定之抵押權,在處理上有何不同。此一爭點,在抵押權日益常用的今日,更顯重要。
一、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時,應有部分抵押權之存續方式
不動產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共有物分割時,其抵押權原則上存續於分割後之各個不動產上。因為應有部分係各共有人就一所有權在分量上所享有之部分,亦即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行使權利範圍之比例,係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之任何一部分,而非具體的侷限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二、部分共有人受金錢補償時,應有部分抵押權之處理方式
部分共有人於共有物分割時,未受原物分配而受金錢補償時,其應有部分上原設定之抵押權之處理方式,原則上亦移存於他共有人所分得之不動產上。但於協議分割時,抵押權人同意分割,或於裁判分割時,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或經共有人告知參加訴訟而未參加,與前述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之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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